最后一点,古代的有期徒刑才不可能是只把犯人们关在牢里的,这些犯人除了被拘禁起来还要完成强制的高强度的劳役。这种做法大致上和我们现在实行的有期徒刑加上劳动改造吗,由于劳役的强度过大,一旦刑期过长,许多身体素质不是很好的犯人就很可能累死在监狱里,再也不可能重见天日了。这也是古代刑期比较短的一个客观原因。
综合上面列举的四点原因来看,古代的徒刑的最长期限是三年,那又为何说判处的很少有超过两年的呢?
这种现象便和中国古代独特的司法习惯有关联了。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古代法律体系中常有的赦免制度。或者换成我们相对熟悉的,就是古时候皇帝一高兴发出的“大赦天下”这一指令。
这种最高统治者的直接命令能够赦免大部分的犯人,除了那些极为特殊的罪犯。换句话说,如果皇帝开了这个金口,那么全天下大部分的犯人都会得到赦免,都能重获自由。
这种现象在唐宋时期出现是相当频繁的,差不多每十八个月就会发布一次赦令来大赦天下犯人。因此,司法人员即使定了比三年还要长的刑期也没太大作用,毕竟隔段时间就被皇帝赦免了。
但是,这个大赦令也不是没有讲究胡乱赦免,其中还是有很多说法的。例如,有一种赦令叫做郊赦。指的是皇帝到皇城南北郊外祭祀天地后发布的大赦令。在汉史中有过记载,汉文帝十五年的夏天四月(汉代时历与现在不同),汉文帝就到了雍地,祭祀完了五帝,就发布了大赦天下的诏令。
这是相对较早的史料。自从晋之后,皇帝就变成了一般在南郊及死后发布大赦,虽然郊外祭祀年年都会有,但是大赦并不是每年都发布的。到了宋代,郊外祭祀变成了习惯,皇帝每隔三年就会亲自在南郊祭祀,与此同时也会颁布大赦的法令。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大赦被称为“恩常赦”。这是两种赦法,一种是恩赦,另外一种是常赦。恩赦说的是犯人有幸遇到了大庆典而被赦免。这种情况下,除了谋逆之罪、故意谋杀、十恶等犯死罪和因军务犯罪等等特殊的罪行之外,其他犯人都会得到赦免。而常赦指的是平常的或者是惯例的赦免。这种赦免限制性都比较大,但凡是刑律中常赦不包括的罪名除了有诏令说可以赦免外都不会得到赦免。
另外,还有一种赦免,叫做特赦,古代又称为曲赦,就是个别地区的赦免,后来又称“赦”。
由此看来,在古代,皇帝的确是规则的制定者,但同时也是规则的毁灭者。他总是在破坏自己制定的法律条令,让所谓的法律变成一个笑话。说穿了,古代的中国还是一个人治的社会,法律只是一种摆设,并没有法律真正的权威罢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